陳奕迅 - 心的距離

看前面  我忘記了是哪個夏天 

你輕靠著我  飄散而過的落葉

為了誓言  讓時間延伸就像永遠

遲鈍如我 也感覺到的邊緣

在思念的空間里不斷徘徊  那距離卻越明顯

持續的提醒我  現實的界限

又一遍 我忘記是哪些事件 

你言詞閃爍  原因當然不明顯

試著看見 當時間倒轉回到從前

認真如我 有抓不到的邊緣

在想象的空間里不斷徘徊 那畫面永遠明確

就算是閉上眼 也無法否決

你怎么會讓自己舍身不斷涉險

你怎么會對我的心不斷的拒絕

愛失去你的包圍  每次退后又錯過你的世界一點

我沒有辦法清醒應付新的對決

你卻輕易讓我的心委屈到極限

愛有了你 卻失去了我的一切

 

衡量你的心直線到我之間

沒有跨越的機會

 

 

看前面 我忘記了是哪個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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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開歌的後段太激動,以及整段感情寫得太深,若平淡一點,這有點說中我的想法。

 

想想你大概很失望很不爽,而我卻依舊不想多說,不想解釋什麼。

再來短期不會有機會見面了吧!

 

那段期間真的很難忘,我不會去抹滅,自己說過的話也不會去否認。

我沒有要賣弄什麼,只是恰巧學過,拿來比喻一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A9%D2%A6%B3%B1%F8%A4%E5&Lcode=B0000001

 

第  246    條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
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
者,其契約為有效。
第  247    條
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
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
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254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
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第  255    條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
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
催告,解除其契約。
第  261    條
當事人因契約解除而生之相互義務,準用第二百六十四條至第二百六十七
條之規定。
第  264    條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
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第  265    條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
,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
己之給付。
第  266    條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
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
求返還。
第  267    條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
付中扣除之。

 

 

 

法律可以視在當今社會普遍認可的行為標準吧?應該沒有太過分.....

好想用公正理性的角度去看待這件事,但只要是當事人,就無法做到真正的公平,不,單純的第三人也無法做出真正公平的批論。

 

連基本的溝通都無法,根本說屨約都談不上。

 

誰的錯?別跟我談錯,錯的絕對不是我。

 

 

 

 

 

 

 

 

 

 

 

 

 

 

 

 

你看到上句話是怎麼想的,我就是怎麼想的。

 

我錯也是因為你錯在先。

 

 

 

 

 

 

 

 

那此面這句你又是怎麼想的,做何反應?

 

比照一下,是否跟我該有的反應差不多。

 

 

 

 

如果差很多的話,那就當我只是po幾個法條增加你印象,記得以後簽約要注意。

如果差不多的話,那我就不知道怎麼辦了,怎麼可能被我說中勒~(攤手)

對呀!不可能不可能!

 

 

好久沒po黑特文,歡迎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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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天氣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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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ovely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